可以采用两种方式来解决:
一是在改变运营的模式,把雇佣的关系转变为合作关系,对于成本来源主要是人员工资的企业,可以在有税收政策的税收园区成立相关业务的个人独资企业,将企业本身的业务业务外包给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,设计中心、运营中心、软件开发中心等等,享受核定征收政策带来的低税负的政策。
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——这些设计中心、运营中心,可以享受个税核定征收的政策,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,只需要缴纳3%增值税,0.18%附加税,0.5-2.19%的个人经营所得税,综合税负在5%以下。
比如企业有一笔500万的业务,若是在缺少成本的情况下硬上税需要缴纳125万的企业所得税以及75万的分红税。如果将这500万的业务分包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上进行纳税,那么则需要缴纳:
增值税:500/1.03*3%=14.56万
附加税:14.56*6%=0.87万
个人经营所得税:500/1.03*10%*30%-4.05=10.51万
个人独资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及股东分红
合计:10.51+0.87+14.56=25.94万
且个人独资不需要进项,这样就可以给主体公司提供进项,解决企业缺少进项的问题。
第二种方式就是成立单独相关的采购个人独资企业,用个人独资企业直接对接供应商,承接相关业务,将公司采购部外包给在园区成立的采购中心(个人独资企业),个独不需要成本,而是根据收益额交税,并且享受核定征收政策,所以由个人独资企业对接供应商不会苦于供应商不开票的问题了。有需要享受了解税收政策的企业可以联系小编,正规合法的对接税收园区享受政策。
版权所有 © 上海新鑫欣商务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沪ICP备19003081号-1